当然可以。主要的移民国家都承认领养子女,在对待上一视同仁。(看海外资讯,加入出国圈微信号13823685606)
根据案例经验,对有领养子女的移民申请人,有以下提示:
1、诚实申报
是领养的子女,一定要如实申明,不能因为时间久远了,或从来没有对孩子讲明过领养的事情就隐瞒事实。
比如就有这样的案例:小孩在出生时就被亲生父母遗弃,由收养人收养,并且办理了正式的医院出生证(证件上的父母就是领养人)。小孩成长过程中也不知道自己不是亲生。
这种情况下,申请人往往倾向于选择隐瞒事实,认为这样处理简单。但是隐患很大。因为有经验的移民官从申请人夫妇的工作经历、户口登记、其他子女的出生时间、家庭成员的血型等方面可能会发现问题。
如果产生了疑问,移民官会要求做DNA亲子鉴定。这样不诚信的结果就无法挽回了。关键是这样的结果是完全没有必要的;
2、资料齐全
领养必须有合法的手续。
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,领养子女需要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“领养证”。因此领养证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文件。
另外,按照法律规定,只有孤儿(无父母)才可以被收养。父母健在,或还有父或母一方可以养育的,都不能收养。
所以,收养子女往往是从孤儿院领养的。因此,孤儿院关于小孩的孤儿证明也是重要文件。
从这一点上说,如果移民家庭想将亲戚的孩子当着领养子女一起办理移民,是不行的。哪怕这个孩子确实与他们生活在一起、受他们资助。只要孩子不是孤儿、没有领养证明,都是不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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